建工学字[2015]29号关于给予刘文韬同学的警告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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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学字[2015]29号

关于给予刘文韬同学的警告处分决定

 

刘文韬,男,19岁,江苏南京人,建工14-12班;

 

        刘文韬同学在2015年9月开学以来,旷课学时数已超过8学时,同时在国庆返校时晚归未通知班主任。另自2015年10月7日至10月18日期间班会课未告知班主任无故缺席,早操也假借赴台交流证明(实则未赴台)无故旷操。该同学无视校规校纪,他的违规违纪行为已严重影响班级的日常管理以及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管理。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刘文韬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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