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学字[2014]36号
关于给予李恒等六名同学的处分决定
李 恒,男,21岁,江苏徐州市人,建工13-5班;
臧 雯,女,20岁,山东邹城市人,建工13-5班;
邵帅歌,男,21岁,新疆奎屯市人,建工13-6班;
朱凯歌,男,21岁,江苏宿迁市人,建工13-6班;
王 雷,男,21岁,安徽安庆市人,建安13-1班;
訾振国,男,20岁,内蒙古赤峰市人,建安13-1班;
李恒同学在本学期经常旷课、旷晚自习,累计达10次以上,同时还夜不归宿,累计达12次。藏雯、邵帅歌、朱凯歌、王雷、紫振国均有旷晚自习现象,累计达10次以上。訾振国在原有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然违规违纪。以上六名同学此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班级日常管理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管理。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李恒等六名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六个月。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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