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学字[2014]33号
关于给予季宁君、李昊两名同学的处分决定
季宁君,男,19岁,钢构14-1班,宁夏石嘴山市人;
季宁君同学自本学期开学以来经常旷课、旷操,还有夜不归宿现象,经班主任多次教育,仍未有进步表现。 11月14日未经班主任同意擅自离校,准假后又多次未能按时返校。李昊同学自开学以来,多次旷操,累计已达5次。以上两名同学此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班级日常管理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管理。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季宁君同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期三个月,给予李昊同学警告处分,为期三个月。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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