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学字[2012]8号
关于给予黄霄汉、张煊耀同学的记过处分
黄霄汉,男,20岁,江苏徐州人,建工10-6班;
张煊耀,男,21岁,江苏徐州人建工10-6班;
黄霄汉、张煊耀两名同学在西操场与经管系学因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群架现象,性质恶劣,为建工学院学生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了。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此给予黄霄汉、张煊耀两位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六个月,以示警戒,处分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此决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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