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冯超同学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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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学字[2009]28号
 
 
关于给予冯超同学处分的决定
 
冯超,男,19岁,江苏宜兴人,建材09-1班学生;
    本学期内,冯超同学于11月24日(星期二)未明确说明回家原因,班主任未批准其请假。冯超于当天下午乘车返回宜兴。经班主任多次与其家长联系,核实其回家事由,其父亲也不知道回家原因,期间冯超手机关机、停机。后多次与其家里联系,其父亲于12月4日带其返校。从冯超回家到返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冯超同学以记过处分,处分期均为六个月,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此决定。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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