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范鹏程等五位同学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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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范鹏程等五位同学处分的决定
范鹏程,男,20岁,江苏溧阳人,建工07-5班学生;
袁士兴,男,23岁,江苏南通人,建工07-5班学生;
丁志明,男,22岁,江苏大丰人,建工07-5班学生;
 明,男,22岁,江苏沛县人,建工07-5班学生;
 震,男,22岁,江苏东台人,建工07-5班学生。
 
12月8日,在学院《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考试中,建工07-5班范鹏程、袁士兴、丁志明、李明、赵震五名同学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住,五名同学对自己的作弊事实也供认不讳。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范鹏程、袁士兴、丁志明、李明、赵震五名同学记过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处分期六个月,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望五位同学吸取教训,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范鹏程、袁士兴、丁志明、李明、赵震五名同学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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